东莞市第一法院法官朱珍珍、王海建、易菲菲枉

2024-03-26 15:26 来源:法询网
          独立撰稿人 李海波

 
    实名举报信。送达单位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及林辉芳院长和纪检监察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陈小辉院长和纪检监察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张海波院长和纪检监察组、最高人民法院及张军院长和纪检监察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同日,观音山还向东莞市检察院提起了监督申请书,请求对第一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法官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依法处分。
香港人竟在国家森林公园内建豪华别墅 还有农村宅基地证

 
 

 
 

 
 

     其中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等5人被批准的住宅用地面积合计是600平、建筑占地面积合计是600平,而实际上他们住宅用地面积近2000平、建筑占地面积上千平;规划许可的建设规模是一幢四层、建筑面积800平方米,而实际建设规模是共6层、建筑面积3000多平。余兴名下被批准的住宅宗地面积为140平、建筑占地面积为42.8平、建筑总面积为128.5平,南面与罗美兰共墙。罗美兰名下的住宅用地被批准的住宅宗地面积为140平、建筑占地面积为103.9平、建筑总面积为311.8平。而实际上,余兴名下的楼房建筑占地面积多达100多平、建筑总面积有400多平;余兴名下的楼房和罗美兰名下的楼房中间有四五米宽的过道,两栋楼房并没有共用一堵墙:夫妻俩人的别墅合计占地面积近2000平、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四层超过了2000平。
起诉至东莞市第一法院,法官故意违背事实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明确规定的违法主体是农村村民,而没有包括非农村村民。举报人认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明知余兴、罗美兰夫妻和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都是香港人,不具有石新村村民的身份,却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认定举报人所投诉事项的执法权限不属于其权限范围而让去樟木头镇政府反映,这是典型的推卸职责,是懒政和不作为。于是,举报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
 
    东莞市第一法院立案后,由法官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组成合议庭办理该案。而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三人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2023年10月30日作出枉法裁定,驳回举报人的起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首先,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三人,在明知举报人《举报材料》和《行政起诉状》中所写明的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和余兴、罗美兰夫妻的身份是“香港人”的情况下,在《行政载定书》中,却故意隐瞒了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和余兴、罗美兰夫妻的香港人身份,谎称“原告诉称:座落在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的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的颐雅山房别墅和余兴、罗美兰夫妻的名门别墅,占用的土地为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农民集体所有,是潘宝燕和余兴花钱购得”“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举报材料,举报其经营的观音山森林公园内的两处别墅存在违建问题。举报材料显示,原告举报在观音山森林公园内的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的颐雅山房别墅和余兴、罗美兰夫妻的名门别墅,占用石新社区集体土地”。
    其次,朱珍珍、王建海、易菲菲三人,在《行政裁定书》中没有认定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和余兴、罗美兰夫妻具有石新村村民身份,且明知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和余兴、罗美兰夫妻是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查处举报人举报的违法事项属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的权限范围,却故意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不属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的权限范围,进而违法作出了驳回举报人起诉的裁定。
    莞市自然资源局不作为一案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公然作出枉法裁判,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给举报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专家意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未经国家森林公园同意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森林公园内砍伐树木,建造别墅。
著名法学家宋才发教授认为:“他明知观音山公园已经成为了国家级森林公园,仍然强行在公园里批了3800平方米,兴建大型别墅,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地方政府批准在国家森林公园建别墅,就是不合法的。”“对所有的在国家森林公园和4A级景区里的违法建筑,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国家旅游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限期拆除。如果不是国家森林公园,那个地方有一块或者有几块是可以建居民住宅的,但一旦批准为国家森林公园以后,那些地方的房屋就必须搬迁。要保证这个国家森林公园的整体性、规范性和森林的特殊性,必须搬迁,何况是违建,不论是谁的,必须限期拆除,如果地方政府执行不力,地方政府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从法律上提出问题以后不解决,你就应该起诉当地政府,追究当地执法部门和当地有关领导部门的责任。”

 

    著名学者、曾经做过副市长的竹立家教授观点鲜明,嫉恶如仇:“产权证已经不重要了,因为你已经是国家森林公园、4A级旅游景区,都是部级单位批准的,只要在这两个地方建别墅,无论有什么理由,都是错的。”
    哪些案件可以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吕刚在网上回复以下案件可以不交案件受理费: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2、特别程序审理的;3、行政赔偿案件;4、其他可以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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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音山的举报有何进展?东莞市第一法院法官朱珍珍、王海建、易菲菲是否会被依法处分?本网将对此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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